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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费属于业主

  车辆进出小区,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属于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还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福州市仓山区某住宅小区,有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从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车库每辆每月70元。

  2018年3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某物业公司。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1378辆。

  2022年,小区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经规划,但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因此,可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亦应归业主共有。

  对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小区业主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以及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摘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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