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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通知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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