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引发关注。该案判决显示,开发商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拿回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和利息由开发商承担。
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杨某娟作为借款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柏某、连云港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连云港某公司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柏某、杨某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已缴纳的贷款。法院支持了柏某、杨某娟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案涉借款由连云港某公司继续偿还。后因连云港某公司未按时向银行偿还案涉借款,柏某、杨某娟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返还柏某、杨某娟已偿还的借款及利息并向某银行偿还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摘自《光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