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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港口条例》审议通过 12月1日起施行

以法治力量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天津港是国际枢纽港和沿海主要港口,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世界级港口群的重要支撑,是促进陆海深度融合、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平台,是建设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实现本市“一基地三区”城市发展定位的重要载体。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条例》对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

  港口建设与维护是港口稳定发挥功能的前提,为此,《条例》作出相应规定。支持港口经营人运用卫星导航、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推进港口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的智能化建设。明确支持港口科技创新,鼓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引进应用,促进数据信息依法开放共享,提高港口智慧化、绿色化水平。支持港口经营人使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更新改造港口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开展船舶绿色低碳燃料加注业务,扩大港区电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应用范围。

  将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严格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提升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鼓励港口经营人与航运企业拓展港口航线网络,开拓巩固远洋干线,加密近洋航线班次,做强内贸航线,发展环渤海内支线。推动优化港口集疏运作业,发展海铁联运,支持完善拓展内陆物流网络,积极开发建设三北地区、中部地区内陆无水港,巩固和拓展跨境班列,提升港口联通国内国际能力。

  明确港口经营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执行。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开,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未公布的,不得实施。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为了进一步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市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行政许可、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港口经营人、航运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市口岸服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天津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在天津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完善口岸综合协调机制,支持口岸监管设施智能化建设,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电子化,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和服务能力。

  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条例》规定,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加强港口与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发展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有机融合。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优化大宗货物、冷链、汽车等品类的物流服务,拓展仓储、分装、加工、维修、交易交割等功能,延伸服务链条,提高港口货物增值空间。支持海洋装备、绿色石化等产业发展,推动培育跨境电商、冷链等产业发展,鼓励航运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会展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发展质量。

  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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