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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2月1日起施行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

  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监管,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第二版)》),并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清单(第二版)》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清单(第二版)》将就业管理与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职业能力建设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共5类12项违法行为,列为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其中,就业管理与服务类包括“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等3项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类包括“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等4项违法行为;职业能力建设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类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继续教育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等2项违法行为。

  记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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