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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积金新政细则公布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发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或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3.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4.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当时受理申请,并协助借款人及配偶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授权确认表》,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其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在附页签署同意抵押声明。

  贷款银行自受理贷款申请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且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抵押担保办理完成后,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及时将贷款资料交予借款人。

  按照“一件事”流程办理的,借款人可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预审服务。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自动进行贷款审批并当时完成,买卖双方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后续购房手续。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天。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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