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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离婚后获房产引纠纷

老人索要“永久居住权”被驳回

  儿媳离婚后获得房产,前公公却要求享有“永久居住权”。当婚姻关系解除,亲属间的居住权益该如何界定?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离婚后房子归女方

  前公公却住下不走了

  因感情破裂,傅某与丈夫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傅某单独所有。两日后,傅某与其前夫的父亲廖某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让廖某某在该房屋居住。后因廖某某在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而发生纠纷,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将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并返还房屋。随后廖某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为其设立永久居住权。

  永久居住权无法律依据

  酌情设立5年居住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争议焦点为廖某某主张的永久居住权是否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该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表明,傅某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廖某某居住。该《居住协议书》系双方对房屋管理与使用作出的具体安排,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

  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某儿子已离婚的事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其设立5年居住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定廖某某对傅某所属房屋享有5年居住权(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典》首次界定居住权

  但居住权并非“永久门票”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界定,依法赋予了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常常成为判案梗阻,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居住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将《民法典》作为设立居住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审理关键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适用原则,本案依据此规定,紧紧抓住“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核心要义,确定了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

  至于当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因此法院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居住时限。    

  (据《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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