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斗气车”导致多车连环相撞,四名驾乘人员受伤,近日北京三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被告人董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从法律上说,司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因个人情绪或争执而开“斗气”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斗气”致多车连环相撞、四名驾乘人员受伤的司机获刑四年是一堂普法课。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人们: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自己违法且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更可能殃及无辜的社会公众,给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司机要保持“驾驶定力”,不开“斗气”车,远离“路怒症”,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