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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喝醉摔残 攒局儿的为嘛主责

  好友相聚、开怀畅饮酒后,下楼时,一人失足从楼梯上摔了下去,造成一级伤残这责任该谁担?

  家住滨海新区的于先生和刘先生是多年好友,得知刘先生想要开展业务,于先生就攒了个酒局,拉上另外两位好友王先生和陈先生,4人一起喝酒聊业务。因为太高兴,大家都喝醉了。下楼时王先生踩空摔了下去,颅脑损伤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后王先生的家属找到了参加酒局的其他三人及饭店负责人讨要说法,可几方迟迟商量不出赔偿结果,王先生的家属遂将几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于饮酒之后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于某作为此次酒局的召集者,应承担20%的责任;剩余的20%由刘某、陈某及饭店承担。面对一审判决结果,于某、刘某、陈某及饭店负责人都觉得赔偿金额太高,上诉至天津三中院。在法庭上,几人均表示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于某:“我们聚会的过程中并没有劝酒行为,而且王某也没有醉酒,这件事本身就是意外事件,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实在不合理。”陈某:“从完整的视频上可以看到,他们三个人摔下去之后,我才出现在楼梯口,王某摔下去跟我没关系。”饭店一方则表示,饭店内楼梯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及台阶提示灯,在王某他们喝酒后,服务员也曾提过他们要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的酒局组成出于商业目的,且侵权结果比较严重,王某自事发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一级伤残状态,家属为了救治他付出了高额的医疗费用。

  鉴于以上综合考虑及一审已经判处的结果,天津三中院合议庭经研究认为,本案不宜径直作出判决。经过调解工作,最终几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于某作为涉案酒局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1万元;刘某出于商业目的,要求于某组织涉案酒局,承担赔偿责任10.2万元;共同饮酒的陈某没有明显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5.8万元;对于饭店而言,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虽有过失,但尽到了最基本的提示和照顾义务,承担赔偿责任5.8万元。

  本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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