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邵阳一名93岁老人因强奸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绝收押,建议监外执行。法院受理并公示,拟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这一消息引发广泛社会关注。2月17日,湖南省邵阳县司法局回应称,该案件被害人系当地一名未成年女孩。司法局将把意见反馈至法院,由法院综合考虑,如果法院最终确定实施社区矫正,罪犯周某某报到后将进入监管,每天需两次手机打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原则上社区矫正对象须在本县范围内活动,不能离开辖区。
93岁,强奸犯,受害者未成年,因生活不能自理难以收监,只能监外执行,这些信息点叠加起来令事件格外炸裂,网友特别震惊和愤慨。“真的是坏人不分年龄,坏人变老,有的家伙越老越坏!”一些人质疑强奸未成年人才被判15年还是监外执行,是重罪轻判。其实,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项罪名的有期徒刑上限确实为15年。周某某仅犯单项强奸罪被判15年,已经是顶格量刑。从顶格量刑,也能推断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极大。“暂予监外执行”是执行方式的一种,与罪行严重性无直接关联。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周某某社会危害性极大,为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不是更应该关在监狱吗?为何要监外执行呢?从法院公示的内容看,对年过九旬的罪犯周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是“生活不能自理”。而《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等,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之一,可以监外执行。尽管于法有据,但网友仍质疑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的真实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许多人认为,既然周某某有能力实施强奸,怎么可能生活不能自理?问得好!这就需要有关方面拿出过硬的证据回应公众关切了。
然而,即便周某某最终被证明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疑问仍难消除。很多人担心被监外执行的周某某会对受害者或其他未成年人继续实施犯罪。对其监管,每天需两次手机打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学习,难有约束力。不少网友建议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对其进行化学阉割甚至物理阉割。公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但化学阉割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物理阉割显然有些极端。不过,考虑到罪犯存在潜在威胁,认真听取邻里和社区的意见很重要,必须对周某某严加监管,确保其不得接近被害人以及其他可能的受害者。
虽然暂予监外执行不等于“逍遥法外”,从法理上说得通,然而,毕竟,意难平。我国早就步入老龄化社会,公众疑虑重重,更怕类似案件引发坏的示范效应。因此,相关部门和系统应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做到“应押尽押”,同时,推动“适老化”改造,以减少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无法收押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