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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规划用地、区域用地、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三种类型。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出让类用地项目,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委托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土地出让后随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划拨类用地项目,其中批准类项目在可研阶段,核准、备案类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土地使用者或建设单位等自行委托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建设项目重要性等级提高的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建设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可研阶段或土地供应前,由土地使用者或建设单位等自行委托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无需供地的,批准类项目在可研阶段,核准、备案类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阶段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再重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年后仍未实施建设用地的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复核评估报告。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灾评估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不予供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以及需要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制度,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3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话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电子邮箱:sghhzrzyjdkc@tj.gov.cn

  联系电话:63083227

  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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