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劳动者虽与不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在用工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多年,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该判决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某保险公司司机岗派遣制员工大刘已在该岗位工作12年。其间,其先后与A、B、C三家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始终为同一家保险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其退回。随后,C公司通知到期不再续签,并仅同意按最后三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大刘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工作年限应为完整的12年,遂向河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12年间,大刘的工作场所、岗位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其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虽先后归属于A、B、C三家公司,但派遣公司承认大刘系经保险公司安排入职,保险公司亦证实,更换派遣公司是依据总公司指令进行。法院认为,此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过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大刘主张按12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C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某保险公司作为连续用工的用工单位,共同向大刘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将长期劳动关系“切割”
钻漏洞不行
本案系劳务派遣制劳动者工龄累计计算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应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割成短期派遣关系,此举不仅损害劳动者职业稳定与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自身人力资源的长期规划。
本案判决明确了在此类情形下工龄连续计算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遏制用人单位利用派遣形式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记者 常健
漫画 张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