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天津法院从全市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数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民事、刑事等领域,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改革,以忠实履职促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孩子身上留有被打伤痕
老师报警
未成年人赵某在校期间,老师发现其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并报警。民警调查时,赵某的父母承认曾殴打过赵某。区妇联等部门迅速启动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前往赵某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情况。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村民委员会以赵某的父母为被申请人,代赵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代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禁止两名被申请人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言语威胁与恐吓。同时,考虑赵某父母存在教养失当的问题,一并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赵某父母开展面对面的教育指导。赵某父母认识到错误,承诺将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给14岁少年纹身不行
法院判赔钱
张某(14周岁)在一家纹身美容工作室接受纹身服务并支付费用。张某父亲发现纹身后带张某去医院进行纹身清洗,产生医疗费用。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纹身美容工作室返还纹身费、支付清理纹身的医疗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纹身。张某接受纹身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父亲不同意其纹身行为,纹身服务合同无效,这家纹身美容工作室应返还纹身费,并赔偿张某清洗纹身的医疗费。
此后,法院向相关单位发送规范纹身市场管理的司法建议书,提示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此类经营行为。
联合他人对一人实施侮辱
被判相应刑罚
王某(20岁)、孙某(17岁)、刘某(13岁)等人相约外出游玩,返回途中,王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联合孙某等人对刘某进行辱骂、殴打,并使用手机摄录刘某被侮辱的视频。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且该侮辱行为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刘某以王某、孙某犯侮辱罪为由提起自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侵害他人人格的,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王某、孙某使用暴力对刘某进行伤害,并摄录侮辱视频,构成侮辱罪。法院在充分考虑王某、孙某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二人取得刘某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情形,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箭矢碰伤眼睛
体育用品公司也担责
未成年人张某随父亲到某体育用品公司一门店购物,张某在店内免费弓箭试射区域试射时,被另一未成年人刘某射出的箭矢碰伤眼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涉事门店并未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专门危险警示标识,也未指定专门人员对弓箭试射区域进行管理,弓箭存储位置处于开放状态,且未配备试射弓箭所需的护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未成年人公开经营的运动场所应履行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因刘某射箭行为遭受损害,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弓箭试射区域的经营者,未充分提示弓箭试射活动的安全风险,亦未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法院判决刘某、某体育用品公司按各自的过错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吴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