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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游客遭遇四类纠纷可投诉

  文化和旅游部2月11日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管辖规定,在原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新增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旅游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推动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办法还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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