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体检公司合作体检项目,员工陈某积极响应、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不料一年半后,却确诊癌症晚期。体检公司是否存在漏诊?体检公司又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事件 体检1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
2019年,某公司与某体检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约定由其旗下的某门诊公司为该公司员工提供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服务。2019年11月25日,陈某作为某公司在职员工,到某门诊公司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2021年4月16日,陈某再次到某门诊公司参加体检,检查报告反映,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质待定,建议随访复查,左上肺叶内部分支气管扩张。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检查,报告反映为肺癌可能性大。2021年5月27日,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住院治疗。2021年6月3日,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晚期。
争议 体检机构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沟通赔偿无果,陈某将某体检公司、某门诊公司告上法庭。陈某认为,某体检公司曾以“肿瘤早筛查”为经营卖点,其到某门诊公司体检,却未能在CT检查时及时发现异常,对其影像诊断存在漏诊的过错,使其错失最佳治疗时机。要求某体检公司、某门诊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某门诊公司辩称,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而非针对确诊疾病提供治疗方案,且受限于疾病的复杂性和技术手段,体检难以做到确切发现疾病线索,不能将体检机构等同于一般临床医疗机构。某门诊对陈某的两次胸部检查均符合诊疗规范,并在第二次检查后告知其肺部异常,建议专科诊治,检查行为与建议均无不当。
某体检公司辩称,其为某门诊公司股东,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非体检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鉴定 体检漏诊错过最佳治疗期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早期肺癌特别是周围性肺癌往往无任何症状,大多在胸片或胸部CT检查时发现,只有在病变早期才能获得较好疗效。经复阅陈某的第一次体检胸部CT,显示其肺部存在一实质性结节,并在第二次体检时发现其较之前稍增大、圆凸,可推断为同一病理分期。
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使陈某错过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建议承担85%至95%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门诊公司对陈某进行影像检查时存在漏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支出,遭受精神痛苦,依法判决某门诊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
提醒 体检机构负有诊疗注意义务
法官指出,虽然体检行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也具有预防疾病、发现疾病的作用,亦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医务人员在体检活动中所尽的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
依照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民营体检机构不应以其系非公办、非临床医疗机构为由减轻、规避其责任义务。
(摘自《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