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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锁座”乱象将迎新规 “预留座位规则”公开征意见

拟设“70%免费红线” 不再花冤枉钱

  为进一步引导航空公司规范航班预留座位行为,更好满足旅客多样化、差异化的座位选择需求,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组织各航空公司研究制定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预留座位规则(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面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预留座位比例、释放规则,防止过度预留影响旅客权益。

  明确预留座位的释放时间

  防止“最后一刻”才放座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预留座位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确保为旅客提供充足的免费座位,同时应充分尊重旅客在座位选择方面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合理配置座位资源,优先保障特殊旅客群体基本权益,持续优化购票、预留座位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确保提供航班预留座位服务的全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合规的预留座位服务流程和内控机制。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以清晰、显著的方式,在购票、预留座位、值机等关键环节,向旅客完整告知不同座位的获取条件、预留范围及释放规则等信息。

  针对国内航班免费可选座位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航班经济舱总座位数小于等于160的,免费可选座位不低于经济舱总座位数的70%,对航班经济舱总座位数大于160(不含)小于200(含)的,免费可选座位不低于经济舱总座位数的75%,对航班经济舱总座位数大于200(不含)的,免费可选座位不低于经济舱总座位数的80%。此外,国际及地区航班应提供不低于经济舱总数65%的座位供旅客免费选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明确预留座位的释放时间,防止“最后一刻”才放座。其中国内航班权益类预留座位,应不晚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3小时供旅客线上免费选择。国际及地区航班的增值服务性预留座位,应不晚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8小时起逐步释放,且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6小时释放除经济舱第一排及安全通道外的预留座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在网络购票、值机等环节以显著方式告知旅客免费与预留座位范围、积分/里程兑换标准、付费选座价格(仅限国际及地区航班)、预留座位释放时间等信息。同时,座位图需使用清晰图标区分“免费可选”“会员可选”“线上不可选”“已选座位”等类别,杜绝信息模糊与误导。国内航班增值服务性预留座位仅限用于权益类预留座位,不准许开展付费选座。对携带年龄不满两周岁婴儿的旅客、年龄满两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旅客免费开放权益类预留座位。

  多家航司存在“锁座”行为

  靠窗及过道均需加钱

  近年来,有不少乘客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在不同的航空公司平台购买机票后,线上选座时却发现部分座位处于“锁定”状态无法选择,而且“锁座”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如果想解锁座位就需要额外加价。国际航线因为航线较长、乘客对座位舒适度的需求更强烈,因此优质座位的加价幅度和范围也普遍更多,经济舱前排、靠窗及靠过道的座位加价一般在100元到800元。

  去年11月,江苏省消保委线上约谈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中国国航、海南航空、厦门航空、深圳航空、山东航空、四川航空、春秋航空、吉祥航空等10家航空公司。会上,江苏省消保委结合调查结果,通报了机票“锁座”服务市场存在的四个问题包括优质座位过度锁定,解锁机制变相付费,信息不透明且解释不合理等。

  据通报,10家航司经济舱均存在“锁座”行为,购票阶段“锁座”比例介于19.9%至62.1%之间,均值达38.7%,部分航线“锁座”比例甚至超60%。锁定范围高度集中于经济舱前排、靠窗及靠过道等消费者偏好的优质座位,仅开放中间区域、机尾等舒适度较差的座位供免费选择,限缩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市民期待“70%免费红线”

  带娃选座不用再“被付费”

  “以前买完票选座,屏幕上一半都是‘付费锁定’,靠窗、过道全要加钱,只剩中间座能免费选。”常往返于天津和上海的商务旅客张先生的吐槽极具代表性。他在去年乘坐春秋航空航班,“锁座”比例超60%,为了选一个方便起身的过道座,额外支付了80元。

  新规中“国内航班免费可选座位最低70%”的条款,成为受访者最认可的内容。带双胞胎出行的李女士算了一笔账:“以前想选两个连座,要么花150元解锁,要么等到机场值机碰运气。新规要求大机型免费比例达80%,以后带娃选座终于不用‘被付费’了。”

  律师:“锁座”涉嫌侵犯

  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航业内人士称,航空公司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任何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将本应包含在票价中的基础服务拆分为附加收费项目,实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变相剥夺。虽或带来短期收益,却会严重损害品牌公信力与行业口碑。

  华盛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当前航空“锁座”乱象的积极回应,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航空公司若在未充分告知前提下,将大量经济舱座位设为付费或积分兑换才能选择,实质上限制了旅客的公平选择权,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价格法》第十三条亦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国内航班增值服务性预留座位不准许开展付费选座、设定最低70%免费可选比例等规定,有助于恢复市场公平,保障基本出行权益。建议航司在落实标准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亦应加强执法,防止变相收费规避监管。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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