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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公众要思想上不涉险 行动上会避险

  近日,《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镇、村居,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职责,街镇、村居配合定期检查和做好日常巡查,以及所有单位的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明确信息报告、信息报送、信息分析研判的具体要求。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定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调整要求,明确预警期应当采取的措施。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街镇、村居、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作为一名社会公众应当如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对此,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东表示,《条例》多个条款提出了关于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也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应对时公民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最关键的是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增强避险意识,尽量做到“不涉险”。一方面,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和响应信息后,社会公众要及时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应依法服从政府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比如:收到恶劣天气预警,要尽量减少出行,确需出行,也要根据预警情况选择适宜的交通工具,并要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再如,政府要求自高风险区域撤离转移的,一定要配合疏散,不能擅自返回,避免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妨碍救援秩序。另一方面,《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了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热线)等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有效防范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二是行动上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努力做到“会避险”。遇到险情时,要熟练掌握自救互救技能,利用各种渠道主动学习各类应急避险知识。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希望广大市民要多关注这些宣传渠道,并且积极参加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应急科普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积极做好应急准备,主动做到“能避险”。《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要会使用避难场所,需要提前熟悉自己工作、生活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疏散路线,当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知道离自己最近的避难场所在哪,怎样能最快速度到达,从而提高个人的防范自救能力;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提高个人应急保障能力。比如,储备家庭应急包,需要熟悉应急包内物品的种类和功能,学会其使用方法,以满足突发事件发生时生存避险的需要。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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