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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谈

靠媒体曝光才赔 保险信任经不起消耗

评论员 宋学敏

  四川肖某2011年由母亲投保泰康人寿重疾险,2026年8月被诊断为降结肠恶性肿瘤、家族性息肉病。9月3日,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出具拒赔通知,理由是本次出险关联家族性息肉病,属于合同免责条款列明的“遗传性疾病”。9月23日媒体介入报道并有公众人物发声后,次日肖某便收到全额理赔款86320元,和他主张的赔付金额一致。

  这起拒赔,在医学与法律层面都站不住脚。保险公司没有安排肖某做基因检测,仅依据其父15年前的癌症病史,就推定肖某的降结肠恶性肿瘤属于遗传性疾病。四川一位肿瘤专家明确表示,这类结肠癌一部分属于遗传性,一部分不是,不能仅凭家族史推断,必须依靠基因检测结果判定。

  法律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投保发生在2011年,“遗传性疾病”属于专业术语,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当年已经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术语含义与判定标准。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被保险人自证清白。

  近年,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理赔时效等理由拒赔的纠纷时有发生。法院裁判思路很清晰:保险公司拿专业概念拒赔,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合同条款定义清晰、投保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自身完成举证。

  如果没有媒体介入,这笔理赔大概率要等法院判决才能落地,耗时耗力。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投保人按期缴保费,就是为遭遇疾病变故时,拿到一份确定保障。当理赔公正与否要靠偶然的舆论曝光才能兑现,保险制度本身的确定性就打了折扣。

  卖保险时宣传面面俱到,真到理赔阶段,却处处设限。信任是保险业生存的根基。每一次不合理拒赔争议,消耗的不只是单个投保人的信心,还有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2025年9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厘清保障范围与免责事项,划定基础免责情形,同时规定免责条款必须显著提示。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无故拒赔,后续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应当承担更高的利息、诉讼成本乃至惩罚性赔偿,让“先拒赔、再博弈”的投机做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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