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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老人去世家属疏忽没申报 法院未判其故意骗保

  陈某2019年去世后,家属未及时向当地社保所反馈。直至2023年,人力社保部门发现时,已对陈某超发养老金3万多元。区社保中心将陈某的继承人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陈某去世后发放的养老金。小陈称,自己常年居住在外地,不知道这一情况。经过法院审理调查,小陈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陈某的账户在其去世后并无消费及取现记录,因此不存在故意骗保的情形。小陈愿意主动退还超发养老金,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按照法律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本案中陈某去世后,其子女无法律根据继续领取养老金,属于不当得利,虽未构成“冒领待遇”,但社保中心作为受损失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子女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

  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家属须正确及时处理社保等相关事项,正确处理方式是:家属应在1个月内(各地时限略有差异)向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报告,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申报停发的同时,可依法申领合法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法定继承人可继承);若因疏忽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应在发现后主动联系社保部门或者在社保部门联系退还时积极配合,避免被处罚或起诉。

  有些参保人员在已经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如去世、在押服刑等),其家属或相关人员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上报,甚至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等,这就构成“冒领待遇”行为。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将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小陈经法院审理不存在故意骗保的情形,但若家属或相关人员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或以虚增年龄、假冒身份、伪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面临的不仅是被起诉,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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