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规范本市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维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统称学费)收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实施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保育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施监督管理。每所学校只能设1个银行账户作为学费专用账户。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全部存入学费专用账户。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一般在学期(学年)初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者月收取,一般在学期(月)初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学年、月)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跨学期(学年、月)收取学费。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明确学费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制度等内容。民办幼儿园的学期起止时间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学校收取学费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等收费凭证。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