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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

对子女的探望权不得放弃

  父母离婚时,约定7岁的小丽随母亲共同生活,小丽的父亲每月承担一定抚养费用并探望小丽一次。可一年来,虽然小丽渴望父亲探望,但却不见父亲踪影。小丽的父亲在电话中表示,探望权作为他的一项权利,他可以放弃。请问:小丽的父亲真的可以放弃探望权吗?

  律师解答:小丽的父亲不可以放弃对小丽的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虽然上述法条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不行使探望权的后果,但这并不等于父母可以放弃。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同时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与之对应,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探望权不仅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更是其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小丽的父亲放弃探望权,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更不利于小丽的健康成长。

  (据《法治时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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