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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老人委托“投资” 却深陷传销陷阱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时年60岁的蒋某经朋友介绍与池某相识。池某主动向蒋某推介“中国民族品牌网项目”,诱惑蒋某委托其代为投资。同年8月,池某出具手写担保文书,明确载明“现池某担保蒋某投资品牌26万元本金安全,账户累计收益26万元后此单作废。”随后几日,蒋某分多次向池某支付投资款共计23.5万元。

  蒋某很快发现,“返利”需要推荐新人加入才能兑现。蒋某多次催促池某兑现提现承诺,却被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案涉平台相关负责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蒋某意识到自己落入了传销陷阱,随即多次向池某催讨投资款。2019年以来,池某只陆续向蒋某返还共计1.0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蒋某作为投资者,未对投资平台进行充分了解,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池某未审核核查案涉平台资质,且出具文书担保原告资金安全,其存在较大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池某对损失承担70%责任,蒋某对损失承担30%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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