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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违规携带31只活体动物入境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被处罚8.1万元

  近年来,“异宠”风潮渐起,不少人痴迷于新奇的两栖、甲壳类小动物,甚至想从海外悄悄带回国饲养,总觉得“不过几只小生命,没什么大影响”。但这份侥幸的背后,既是数万元的高额罚单,更是可能击穿本土生态的安全隐患。近日,天津海关就查获了一起违规携带活体动物入境的案件。

  一名旅客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入境。进境时,他未向海关进行任何申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关员对其携带的行李开展现场查验时,查获蛙类3只、蟹类26只,甚至在其衣服口袋中,还查获了蟹类2只,合计查获活体动物31只。

  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涉案生物种类明确:

  28只蟹类分别为:椰子蟹13只、毛足图氏蟹6只、紫陆寄居蟹6只、日本绒螯蟹2只、绒螯蟹属1只。蛙类分别为:海蟾蜍2只、日本蟾蜍1只,经鉴定均为外来物种。

  该名旅客的行为已明确违法,携带28只蟹类构成进境动植物未报检的违法情形;携带日本蟾蜍、海蟾蜍不仅构成了动植物未报检,并且构成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违法情形。最终海关依法对涉案活体动物进行了处理,并对旅客处罚款8.1万元。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不就是带几只青蛙和螃蟹入境,怎么就违法了,处罚就这么严重?这起看似“小众”的案件,背后却事关国门生物安全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普法小课堂

  1.申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进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2.禁止携带活体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公告470号)明确活动物(犬、猫除外)禁止携带、寄递进境。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3.国家生物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本案中,旅客这种未经审批、未做检疫,私自携带外来物种入境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可能会对我国本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构成直接威胁,甚至直接危害公众健康。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照片由天津海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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