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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

本报记者 李倩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2020年至今,一中院辖区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8件,依法处理被告人211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本市绿色低碳发展、人民高品质生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家林木无需可不能伐

  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蓟州区某村的三处杨树种植区域内的杨树卖给李某某等四人(均已获刑)。李某某等人明知卢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将上述地点的杨树砍伐并变卖。经林业部门勘查、计算,被砍伐的杨树分别为1001棵、32棵、555棵,立木蓄积分别为465.204立方米、16.359立方米、216.698立方米。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村民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自家所有的林木,触犯滥伐林木罪的案件。像这样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在农村并不少见。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社会。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我国对林木采伐实行严格的年度采伐限额制度,即使砍伐自己家的林木也应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限额进行采伐,否则将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目前被滥伐林木地块均已复栽树木,修复了受损林地的生态环境。本案的依法审判,对提高人民群众对林木资源保护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的公民起到警示作用,为建设绿水青山、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护区非法捕鱼获刑

  另一起典型案例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武清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系禁渔区,且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并携带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在该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惠民渠内,采用禁用的电击捕鱼方式捕捞野生鱼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武清区农业服务中心认定,上述捕捞的野生鱼类为野生鲫鱼。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是华北地区为数不多的大型芦苇沼泽湿地以及珍稀鸟类的栖息地。近年来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造成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破坏了水生食物链,危及湿地生态环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引导村民保护生态、杜绝非法捕捞、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起到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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