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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营造整洁美观城市环境

重点区域景观照明设施 统一控制集中启闭

  昨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对于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现代大气、文明有序、开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环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78条,包括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治理和附则等。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共治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韧性的原则,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城市容貌管理

  《条例》明确,要求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按照规定对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等设施进行清洗粉刷和综合整修,禁止进行有碍城市容貌的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还对井盖、架设管线的管理作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划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重点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启闭。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明确,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各类行为。规定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明确运输车辆、公共绿地养护作业、施工作业、集贸市场和机动车清洗等应当遵守的环境卫生要求。本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单独堆放到指定地点,及时清运等具体要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局,保持完好、整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新,《条例》规定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公共厕所建设和免费开放相关要求。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村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广告牌匾规范、有序,推动村庄线杆、架空管线、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整齐、规范。村庄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道路及其两侧沟渠倾倒、堆放垃圾、其他废弃物和焚烧生活垃圾。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作。村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户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面普及。《条例》还对乡村绿化、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作出规定。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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