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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锅”没门 仿冒不行 排污严惩 逃税坐牢

以案为鉴 年度案例教您“避坑”

  2025年,天津一中院全年新收案件1.86万件,审执结1.78万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案例成果。全院共有20件案例分获不同奖项,其中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3件、多元解纷案例库案例1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1件,入选京津冀典型案例5件,入选全市政法机关及天津法院系统各类典型案例10件。

  昨日,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精品案例涉及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盘活处置存量资产、服务保障涉外再保险市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内容,通过鲜活的案例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法治精神和司法温情。

  “打工人”秒变“背锅侠”

  “法定代表人”暗藏玄机

  2020年,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薛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并经唯一股东某研究所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薛某,聘其为总经理,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薛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公司未予回应。

  2024年3月,该网络科技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薛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亦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日常生活受到不利影响。2024年8月,薛某再次邮寄辞职申请书并登报公告辞职信息。由于网络科技公司仍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因此薛某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被委任为法定代表人应有公司委托,且应当对公司事务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权。薛某是普通劳动者,并不具有控制管理公司事务的权限。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薛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具备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网络科技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及时为薛某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故判令网络科技公司三十日内为薛某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仿冒混淆“搭便车”

  此“神州”非彼“神州”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的注册商标“神州”“神州租车”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某代驾服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店招、装潢、抖音账号、西瓜视频账号、微信号等处使用“神州代驾”等标识提供代驾服务,进行直播带货,提供二手车记录表、二手车记账本、雨刷器、燃油宝等与汽车相关产品的销售推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该代驾服务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其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字体上不同,属于正当使用企业名称。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代驾服务公司在店招、装潢、网络账号名称、直播带货销售产品过程中使用含有“神州”字样的标识,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应认定在汽车出租等类别为驰名商标。代驾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关联,可能给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造成贬损,构成商标侵权。代驾服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依法严惩零容忍

  王某在经营某化工公司期间,将生产苯甲酰氯、氯化苄等化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釜残倾倒或私设暗管排入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排水渠并掩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相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了清挖、处置。经鉴定,清整出的固体废物属有毒物质,产生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污染修复等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明知自身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条件,仍通过暗管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作为犯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

  数额巨大被判刑

  郭某、刘某分别系某废旧钢材回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通过向散户收购废旧钢材后转售牟利。郭某、刘某从与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某贸易公司等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该公司应纳税5200余万元,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880份,抵扣税款共计2300余万元。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手段,主观上仍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郭某、刘某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认定构成逃税罪。法院对郭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并处罚金。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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