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JOHN为外国国籍,于2023年7月与被告某大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学术英语教师。2024年7月,某大学向JOHN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JOHN入职时隐瞒履历、教学时辱骂学生为由解除合同。经查,原告JOHN在2020年曾因未经工作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前往外省市工作,被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宣布其所持居留许可作废。但在参加被告某大学面试时,被问及之前的工作状况,其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况及相关工作经历。原告JOHN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入职过程中未完整披露履历、隐瞒负面工作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依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履历构成欺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2023年至2025年,北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77件,收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整体呈现涉案行业分布广泛、涉新业态及高级管理人员纠纷数量持续增长等特点。为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营造规范有序、互利共赢的劳动法治环境,北辰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探索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有效措施,提升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石心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