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潮玩形象遭遇3D数字模型复刻,平台分成获利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河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通过司法案例明晰版权边界与平台法律责任。
甲文化公司从事潮玩产品设计、开发及销售,是“某圣诞系列”“某冻”等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关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甲文化公司发现,王某在乙网络公司运营的数字模型网站上,发布多款与上述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3D模型,并供用户付费下载。同时,王某与乙网络公司约定,3D模型“著作权”归乙网络公司所有。甲文化公司认为,王某与乙网络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甲文化公司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文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从被诉3D模型与涉案作品的相似性来看,二者虽有部分细节差异,但被诉模型是对涉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完整再现,包含涉案作品角色形象、造型设计等核心独创性表达,并未形成新作品。因此,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乙网络公司抗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被诉3D模型链接标题中含有“泡某某特”等标识,乙网络公司不仅与王某协议约定该模型的“著作权”归属乙网络公司,还从用户付费下载中直接分成获利,已非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应与王某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司法保护潮玩原创的典型案例,也回应了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带来的新问题。一方面,3D模型立体化再现他人美术作品核心独创性表达,且未付出独创性劳动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案件准确界定了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平台若通过协议对用户上传内容享有相应权益,并从传播中直接获利,就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对规范“版权共享+分成”类平台运营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