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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餐厅摔伤 法院厘清责任

餐厅未尽安保义务赔4万元

  近日,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镇法庭审结一起公共场所老人摔伤侵权纠纷案,通过典型判例厘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注意义务边界。据悉,本案原告为74岁老人刘某。事发当日,刘某与家人前往区内一家中式园林风格餐厅用餐。刘某在步行寻找包厢途中,不慎跌入餐厅景观水沟摔倒,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伴多处脚踝韧带撕裂。后续产生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与餐厅经营者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餐厅采用中式园林景观设计,场内路径曲折、地势高低起伏,设置水池、山石、小桥、景观水沟等设施,对老年消费者存在潜在安全风险。餐厅未尽到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景观水沟、低洼危险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也未加装防护围栏,且无工作人员现场引导提醒。上述安全管理疏漏,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同时,法院指出,老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刘某已74岁高龄,在陌生、复杂的就餐环境中行走时疏于观察路况,自身存在一定疏忽;同行家属亦未尽到充分看护义务。综合考量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老人伤情及实际损失,法院依法裁量,判决餐厅承担50%侵权责任,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剩余损失由老人自行承担。

  本案清晰界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老年人及家属的三方责任边界。法官提醒,餐饮等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常态化排查场地安全隐患,完善防护设施与警示提示,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提醒老年朋友外出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家属做好陪同看护,多方携手筑牢安全屏障。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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