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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将母亲遗弃

社区代为照料 赡养费谁来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赡养老人或在赡养费上讨价还价,致使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沈阳市有这样一起案件:因女儿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把老人推给社区代为照料,社区在垫付必要费用后,将不赡养老人的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社区垫付费用由该女儿承担。

  姜某是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社区居民,为智力三级残疾,腿部有疾病行动不便,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姜某育有一女赵某。2021年10月8日,赵某将姜某遗弃在某社区,街道公共事业科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送至某养护中心安置。

  2023年3月起,因姜某病情需要,被转送至某医院安置和治疗,由此产生了接送车费、雇人抬运费、托费、生活用品费、押金、纸尿裤费、取暖费、医疗服务费、办理身份证费、委托律师办理姜某起诉赵某赡养纠纷案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某社区还帮助姜某办理了政府各类补助事项,领取的低保金、各项补助、补贴支付前述款项后,社区为此垫付了共计27627元。

  社区多次联系赵某要求偿还垫付费用,均未果。某社区认为,赵某作为姜某的女儿,对姜某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将社区垫付的费用偿还给社区,遂起诉要求赵某给付社区垫付费用27627元。

  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作为姜某的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社区代为赡养垫付的费用理应由赵某依法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姜某为高龄独身精神残疾人,无经济能力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罹患多种疾病。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姜某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赡养义务。在赵某作为姜某的唯一成年子女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社区帮助委托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姜某,属于一种代为赡养姜某的管理行为。社区垫付的款项理应由赵某承担,社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亦应由赵某全部承担。

  法官提醒

  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而不赡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赵某将年老多病、精神残疾的姜某遗弃,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是对传统孝道和人性的违背,应予以谴责并追究相应责任。  (据《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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