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郭先生在上班时接到亲戚打来的电话,说给他带了一些土特产,约他见面,郭先生便提前1小时离岗。在去的路上,郭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责。请问,郭先生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判断是否“合理时间”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或者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单位或工作场所。
郭先生在距离下班还有1小时时就擅自离开公司,且不是出于下班的目的,而是为了办私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据《法治时报》《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