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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放火 “醉”上加罪

一把火烧“掉”三年自由

  近日,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酒后深夜纵火,最终一把火烧“掉”自己三年自由,为鲁莽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刘某醉酒后,步行至一栋居民楼前,为寻乐无故将居民堆放在路边的整包冥纸用打火机点燃,见火起后逃离现场。途经此处的市民发现着火,及时拨打了火警电话,消防人员有效处置了火情,但已导致周边的树木、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等物品损毁。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自愿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最终,河东区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法官提醒大家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触犯刑法,酒后失控、情绪宣泄绝对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放火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会烧毁他人财物,更可能引发重大火灾,造成恶性事故。如果生活中遇到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切勿采取极端、违法手段进行报复,否则害人害己。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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