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宋学敏
2024年12月,浙江省天台县教师张女士因在微信小群及私聊中传播本校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2日。2025年5月,张女士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目前,她已提出上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处拘留或罚款。以往许多人认为,“公然”意味着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但如今微信小群的边界早已模糊——三人闺蜜群、家庭群里的对话,很可能被随手转发至其他微信群;私聊内容也随时可能被截图外传。本案中,张女士的朋友就将她提供的信息直接发到了两个六人群里。
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散布”时,并不只看最初传播给多少人,更关注信息本身的性质。例如,“卖淫”属于敏感谣言,极易引发二次传播。张女士虽未直接编造谣言,但在获取未经核实的信息后,主动转述当事教师的姓氏、所教科目等特征,还确认了照片,客观上助推了谣言扩散。法院认为,她应当预见到这些内容可能被继续传播,却持放任态度,该行为已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让私人对话与公共传播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往朋友间的私下抱怨不易外传,如今“点对点”的交流瞬间可能演变为“点对面”的公开传播。类似纠纷并不少见:在小群里议论同事、传播闲话,被截图转发后,往往引发名誉权侵权诉讼。法律对“公然”的界定随时代演变,实质是防止有人假借“小群私密”之名,行损害他人名誉之实,避免小群成为侵权的“避风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可随意介入私人交流。对于故意捏造并主动散播谣言的行为,应依法惩处;而对误信传言、未积极扩散的情形,则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惩戒与教育。本案中,法院认定张女士“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既考量了实际传播后果,也注意到她并非谣言源头,体现了裁量上的平衡。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面对未经核实的敏感信息,每个人都应多一分警惕:这是真的吗?传出去是否会伤害他人?切莫随手转发,无意间成为谣言的“二传手”。执法机关也同样需掌握好分寸:既要让造谣传谣者承担责任,也不宜过度扩大追责范围,影响正常的私人交流。
张女士的上诉,或许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小群传播”的法律界限。无论上诉结果怎样,这起案例都在提醒所有人:哪怕是小群聊天,也不能触碰他人名誉的红线,别因“人少私密”就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