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地联动提升
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本市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通信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监测与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应用,提升智慧应急管理水平。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区域合作与交流,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重大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加强应急预案联编联演、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协同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提升京津冀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围绕先期处置、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重点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其中,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集中、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突出的,应当针对初期扑救、紧急疏散、警戒封控等环节强化应急演练;多灾易灾地区应当针对区域性、季节性风险特点,经常性开展防汛、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等专项应急演练,及时做好演练评估。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结合彩排、预演等至少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
京津冀协同
预警信息跨区域共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跨区域共享,共同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研究提出区域风险预警预报、联合防范的措施建议。
突发事件遵循生命救助优先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时,应当优先考虑救助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注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后,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不得延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应急征用决定并附应急征用明细。紧急情况下无法提前开具应急征用明细的,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材料。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求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cfgc@t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58号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00220。信封上请注明“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字样。
3.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6年3月16日。联系电话:28051616。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