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汾阳一起公安人员倒卖公民银行卡信息案一审宣判。汾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外部人员董某合谋,两个月内以办案名义使用民警数字证书,非法查询并提供银行卡信息141条,获利14.1万元,其中王某个人获利11.28万元。汾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2万元。
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一些关于量刑是否偏轻的讨论。其实,对比同类案件,结合该案的特定情节,法院并非从轻发落。比如此前福建李某甲案,民警出售570条住宿信息获利5万元,因自首退赃获刑1年8个月;河北辅警盗用数字证书获利11.7万元,主犯获刑2年8个月。本案王某获利11万余元,数额与河北案接近。王某有自首情节,刑期比河北案主犯少了两个月,但多了罚金12万元,整体量刑并不畸轻。
也有人不理解,为何外部人员董某判得比王某重。刑法对公职人员将履职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有从重处罚的规定。但王某自首并退赃,属于法定从宽情节。董某没有自首,又在整个链条中负责联系上家和传递信息,作用不亚于王某。两人刑期的差距,主要是这些情节不同造成的。
不过,比量刑更值得追问的,是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王某每次查询都打着办案的幌子,数字证书也并非他本人所有。这说明,涉案单位在证书使用审批、异常操作监测等环节,存在可以被钻的空子。同类案件也显示,一些地方的内部监控缺乏“异常行为识别”——非工作时间查询、短时间内大量同类查询,系统发现不了,也拦不住。防“内鬼”如果只能依赖个人操守,漏洞始终补不上。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本案中,王某和董某有明确的“上线”接收信息,但这些信息最终是否流向了诈骗团伙,有没有被用于洗钱或敲诈勒索,公开信息中未见进一步追查。如果买方一侧不斩断,需求还在,卖信息的事情就还会发生。
公安内部系统的查询权限,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工具,不应成为任何人牟利的私器。比起事后惩罚,更迫切的是把事前防线筑得更牢。全面升级技术监管、全流程留痕的“技防”体系,织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