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儒家有许多深刻的思想,但也有明显的局限,其中一条是太重视伦理关系,甚至将其置之于法律之上,例如后来地位很高的“亚圣”孟子对法制就不大重视,《孟子·尽心上》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还算说得过去: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皋陶把他抓起来;这位执法官铁面无私,忠于职守,虽然该犯贵为天子家的老太爷,但只要犯了法就不能放过;可是舜作为一个孝子,非得救出自己的父亲不可,于是他背着老父亲逃到海边藏起来——天子可以不当,伦理责任不能不尽。
这无疑是天子带头违法。这案子显然还没有完,严重的问题在于接下来该怎么办?杀人犯逃跑了之后,是否实行追捕,将瞽瞍和舜一并抓起来绳之以法?舜将何以自处?可是这件事在《孟子·尽心上》里到此为止,不再写下去——按孟子的思路也实在无法再写下去,就这么糊里糊涂地不了了之了。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与伦理并重是行不通的,总得分出轻重。问题在于中国古代往往更重视伦理关系,长期被奉为指导思想之儒家理论的局限就表现出来了。为血亲复仇,往往能得到谅解,甚至会得到表彰。例如《后汉书》《三国志》以及皇甫谧《列女传》等史籍都曾记载,东汉末年酒泉人赵娥亲的父亲赵君安被当地豪强李寿杀掉,官方不闻不问,赵君安的三个儿子准备自己报仇,可不久后都死于一场瘟疫,李寿从此高枕无忧;君安有个早已嫁给庞家的女儿赵娥亲决心自己动手,她杀了李寿后到官府投案,最后得到赦免。她的事迹后来被载入史册,诗人傅玄特意作《秦女休行》来歌颂她,成了中古诗坛上的一大名篇。
在中国古代,当官府和法律不能有效地惩办罪犯时,勇敢的亲属往往会运用个人的力量去实施惩处,甚至杀人。因为事出有因,很容易得到谅解。可是民间私人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杀人者总不能不法办,否则法律还有什么权威?
中国古代的官府以至皇帝对血亲复仇一类“黑暗的公正”往往采取宽大或赞许的态度,这样法律的权威必然因此大受影响,社会也就无从稳定。而一个社会如果不讲法治,公正要靠非法的手段来实现,那就会变得一塌糊涂。
中国古代社会过于重视伦理关系,缺乏规范严格的法治体系,这是研究中国古典学不可忽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