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儿园老师在将水果羹端入教室途中,不慎与五岁幼童小王发生碰撞,滚烫的水果羹洒落,导致小王头部、面部、背部、臀部等全身多处严重烫伤。家长着急气愤,后因赔偿问题与幼儿园闹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小王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体表深Ⅱ°烫伤面积12%,住院治疗8天,后续又多次辗转医院就诊拿药,身心遭受极大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5万余元慰问金,但双方就后续赔偿金额、赔付方式等核心问题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小王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一场关乎幼童权益与校园责任的纠纷就此拉开序幕。
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李瑞琦接手案件后,以关爱未成年人为原则,紧扣幼童损失认定、责任承担两大核心审慎细致开展工作。关于损失认定,本案鉴定过程初遇难题,由于幼童身体发育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小王面部大部分色素脱失仍处于无法预估的不稳定状态,鉴定机构仅能依据较稳定的色素异常部分进行鉴定,会直接影响鉴定的最终结论。法官得知消息后立即组织幼童家长、幼儿园方、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谈,充分沟通幼童小王的现有状况、未来可能发生情况、鉴定评判的依据、鉴定结论的风险等多方面,向幼童家长释明因小王年纪尚小,鉴定结论可能并非幼童此次受损的最终损害结果。在法官与鉴定专业人员的详细说明、释明风险下,幼童家长明确同意以现有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进度得以继续推动。经鉴定机构评定,小王构成十级伤残。
关于责任承担,法官注意到幼儿园已在保险公司处对园内在校幼儿投有校方责任保险,为避免连环诉讼,一次性解决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提高调解成功的几率,缩短幼童获赔的时间成本,法官向双方释明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最终历经七次调解会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于一个月后直接向幼童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本次受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一次性了结,各方此后互不追偿。调解方案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方位守护。由于幼童年幼,身心发育尚未完善,幼儿园作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主体,必须始终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放在首位,不断健全安全制度,要特别重视园内老师的培训管理,妥善安置易对孩童造成危险的物品,严格落实管护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