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坦诚是维系关系的底线。若一方在领证前刻意隐藏重大健康问题,另一方知情后该如何维权?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近日,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赵女士与陈某相恋三年后,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长期分房居住。直到今年,赵女士意外得知,丈夫陈某早在领证前就查出乙类重大传染病,该病症直接影响婚育,属于婚前必须主动说明的疾病。多次婚前体检,陈某清楚自身情况,却选择刻意隐瞒。得知实情后,赵女士觉得自己被欺骗,遂向红桥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庭审中,面对原告赵女士罗列的证据和诉讼主张,被告陈某全部承认,未提出任何抗辩。他承认婚前体检早已确诊,出于侥幸心理选择隐瞒,直接和赵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审理后宣判,依法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
法官说法:撤销婚姻与离婚有本质区别。婚姻一经法院撤销,这段关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属于无过错方,后续也有权另行起诉,向过错方索要相应损害赔偿。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