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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烫伤诱发猝死 医养机构担责

法院:未尽审慎照料义务 判赔15.4万余元

  高龄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期间不慎烫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处置不规范、未履行告知转诊义务,烫伤应激诱发老人基础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最终导致老人猝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明确医养机构内设部门责任归属,判令涉事养老机构赔偿家属15.4万余元。

  孙某某年事已高,身患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陈旧性脑梗死,属于心源性猝死高危人群,生活无法自理。为获得专业照料,家属为老人办理入住天津市某失智老人康复照料中心,按照失智二级护理标准入住,由机构提供24小时值守、日常陪护及基础诊疗服务。

  该养老中心为医养结合机构,内设一级医疗机构,可开展创面处理、慢病管理等基础诊疗工作。

  2022年5月2日,孙某某独自前往配膳间接热水时不慎被烫伤。工作人员到场后,内设医疗机构仅对创面进行简单处理,开具消炎、退热药物。随后10余天,老人持续发热,伤口感染加重。养老中心及内设医疗机构始终未向家属如实告知病情进展、潜在风险及预后情况。

  同年5月14日,孙某某突发呼吸困难、意识昏迷,经120急救送医抢救无效,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引发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家属诉至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78万元。庭审中,涉事养老中心辩称,老人烫伤系其自行接水的个人行为导致,属于意外事件,机构已履行基础照料和处置义务;依据入住知情同意书,老人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风险应由家属自行承担。

  为厘清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孙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为自身严重冠脉基础疾病,烫伤属于死亡诱发因素;养老中心内设医疗机构存在伤情评估不足、早期处置不规范、病历记录不完善、未履行病情告知及转诊提示义务等过错,其诊疗瑕疵与老人病情加重、最终猝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机构作为专门照料失智、失能高龄老人的专业机构,相较于普通经营场所,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日常巡查和审慎照料义务。按照二级护理服务约定,机构需专人协助老人饮水、全天候巡查看护,但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老人独自取水行为,存在明显照料疏漏。同时,机构未对配膳间等危险区域落实适老化防护措施,未能消除安全隐患。

  经法院依法核算各项合理损失,最终判令该养老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万余元。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吉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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