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本是过失行为,可要是心存侥幸找人顶替,只会错上加错,换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顶替案,为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
某日晚8时许,在蓟州区出头岭镇的一条乡村公路上,一辆小轿车由西南向东北方向倒车时,与沿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你车上几个人呀?车牌照告诉我?”面对交警询问,驾驶员李某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这引起交警的怀疑。经进一步核查后,交警发现,轿车并不是眼前这名男子的,而真正的肇事司机刘某就在现场。据此,交警将刘某带离现场。
“你的车为什么是李某在开呢?”“李某就是想开一下。”“当时怎么碰到电动自行车的?”“我没有看到。”来到交警支队,刘某还在与交警周旋扯谎。经过交警的缜密询问和证据核查,刘某最终供述了实情。当晚,实际驾驶轿车的正是刘某本人。事故发生后,他看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严重,心里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叫来朋友李某顶替自己。
蓟州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顶替自己来承担责任,该行为被依法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你没有饮酒当时为什么不承认是你开的车?你到底在担心什么?”法官当庭问道。“我没考虑这么多。我车的保险都有,就是没想到这么严重。”
承办法官综合全案案情,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外,公安机关对顶替的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