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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只此青绿》虚假宣传 赔款10万元

  曾在春晚播出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优雅的音乐、唯美的画面、演员们精湛的舞蹈技巧,想必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这不,有商家擅自使用《只此青绿》的剧照进行虚假宣传,为此被告上法庭。

  原告组织人员以北宋山水画作《千里江山图》为灵感,以“青绿”为意象创作舞蹈诗剧,作品于2021年8月在国家大剧院进行首演,并陆续在全国多地进行巡演,获得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原告就该作品与大量企业开展商业合作,使用作品元素进行产品联名和推广,取得较高经济利润。2024年5月,原告发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关于其楼盘的宣传文章中使用了《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剧照,提及《只此青绿》原班人马将到场演出,并以投稿摄影作品为名建议他人将“只此青绿”与其楼盘名称共同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发布。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为此诉上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前述使用《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剧照的行为,侵犯了其就该舞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文章中使用“只此青绿”作品名称,并宣传“原班人马到场演出”,系虚假宣传且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涉案剧照的静态舞蹈动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对舞蹈作品侵权;原告无权对“只此青绿”进行独占使用,且其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此青绿》舞蹈诗剧由连续的舞蹈动作编排与服装、妆容、道具、灯光等元素设计共同组成,其中服化道元素直接影响舞蹈动作具体含义的表达和舞蹈作品主旨思想的传递,二者形成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因此共同构成涉案舞蹈作品的组成要素。《只此青绿》作品通过大量演出及商业合作,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该作品本身凝聚了极高的商业价值,其商业价值亦体现于具有特定指代关系的作品名称及舞蹈形象之上,故可以认定“只此青绿”已经成为具有价值属性的商品名称。

  被告擅自使用《只此青绿》舞蹈定格画面,宣称原班人马进行演出,并将“只此青绿”与其楼盘项目名称作为推广关键词一同使用,明显具有借“只此青绿”知名度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到访,进而推广其美术馆及楼盘项目、增加交易机会的主观意图,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能够提供《只此青绿》舞蹈表演活动,以及被告与原告存在商业合作或具有特定联系,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商标侵权、著作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多发“重灾区”。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昨日河西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自2025年5月1日以来,河西区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448件,与去年同期持平;审结1350件,同比上升10.7%。其中,民事案件1428件,刑事案件18件,行政案件2件。会上,河西区法院新闻发言人详细解读多个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为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规范创新经营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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