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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表等同劳动合同? 这事儿不能省

  李某是一家养老院的护理员,日常负责照料老人的工作。入职那天,单位只让她填了一张员工入职登记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李某离职。她越想越不对劲:单位连份合同都不给,这不是侵害我的权益吗?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满意,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红桥区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指出,劳动合同有法定必备要件,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合同期限、权利义务等,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单纯的入职登记表,即使背面事后补充了条款,没有双方共同确认,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特征,不能视作正式合同。

  经审理查明,李某填写的登记表仅记录了个人信息,养老院提交的背面内容无法证明是双方协商一致、一并签署确认的。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家养老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老院一次性给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万余元。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切莫图省事用登记表代替合同。一份规范、完整的劳动合同,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自己。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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