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之谊,本是年少时光里纯粹的情谊。重逢相聚本该温暖叙旧,却有人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编造理由骗取钱财。
李某与王某是高中同窗,多年未见的两人在一次同学婚礼上重逢,并互留了联系方式。一个月后,李某找到王某,称手头有些紧,准备找机构贷款周转,想请王某做贷款证明人。王某念及同学情谊,没有多想便答应下来。
两天后,李某带着王某来到市中心一家贷款公司。业务员告知李某贷款无法获批。面对王某的疑惑,李某解释称,是自己前一晚征信查询次数过多导致贷款失败。贷款公司建议以王某名义办理贷款,但因中介费过高,两人没有同意。此后几天,李某不断向王某诉苦,称家里催钱催得急。在李某反复劝说下,王某心软同意。两人多方咨询后,王某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申请了20万元贷款。
为让王某放下戒心,李某提出二人一同前往红桥区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借款协议,并制定了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还款明细表。有了这份律师见证的协议,王某将200100元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其中100元为两人AA支付的律师费。
钱款到手后,李某仅向王某支付了7个月贷款利息,之后便不再与王某联系。其间,李某更换了手机号码、社交软件等联系方式。王某多方寻找无果,无奈报警。
经查,李某借钱理由只是行骗幌子,骗来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其余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案经红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记者 常健 通讯员 柳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