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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撞脸”小说 “二创”不能侵权

人物关系、剧情脉络高度相似 法官解读案件

  一部百万字高评分小说全网走红后,剧情、人设高度相似的短剧悄然上线。小说版权方维权遭拒,双方各执一词。该短剧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河西区法院承办法官解读了这起案件。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作者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文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权利。涉案文字作品共100.2万字,用户评分9.5分,具有较高热度和关注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对原告权利作品进行复制、改编,擅自制作成短剧,并通过App、微信小程序等向公众提供、传播。同时,在原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后,被告仍持续更新、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获取利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短剧虽在表现形式上与原文字小说存在差异,但经整体比对与综合判断,其实质利用了原告小说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核心情节架构及故事发展脉络,已超出合理借鉴范畴,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平台发布涉案短剧,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短剧,该行为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文字作品改编拍摄成短剧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借鉴,是否侵犯原告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是否侵权,不能只看表现形式是否相同,还要看是否使用了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

  近年来,微短剧行业发展迅速。一些机构误以为把文字作品改成短剧,就不算侵权,甚至以“二次创作”为由规避责任。本案明确,作品形式转换使用,原则上应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表现形式不同规避侵权责任。

  此案判决对无序改编、擅自翻拍等行为具有警示意义,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短剧行业划清版权边界,对规范行业版权秩序、推动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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