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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本市整合优化相关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整合优化了本市住房租赁补贴相关申请审核、变更、年度申报等操作程序。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要件齐全的,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承租住房

  取得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租赁情况符合规定的,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划转

  住房租赁补贴自签订的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于次月10日前,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划至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租赁合同到期后停止发放;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家庭出现不符合条件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除外。

  动态监管

  对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不如实、不及时申报家庭情况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家庭,不得通过市场租赁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

  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或仍符合条件但需要调整其补贴标准的,区住建委向申请人出具《退还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告知书》。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退还违规领取部分的住房租赁补贴,未按规定退还的,区住建委向申请人开具《责令退还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决定书》。对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区住建委可以依法依规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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