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倒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营利,但花了4.9万元后,账号竟然无法登录了,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本市三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甲方(账号申请人)路某与乙方(账号受让人)徐某、丙方(平台方)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丙方居间,甲方自愿将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接受该账号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账号转让款总额为4.9万元,甲方、乙方各自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4900元。甲方保证其为账号的注册人、实际使用人。甲方应完全披露账号的实际情况,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与信息以及所陈述的内容,均属实合法有效,其来源亦属实合法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订立合同日,徐某依约支付全部合同交易款项。徐某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该账号无法正常登录,故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路某及天津某科技公司退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路某通过买卖不同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获利,在本市涉及多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案涉通过收售互联网账号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实质上规避了网络安全的实名制规则,导致账号的注册人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信息不一致,违反关于网络账号实名制的法律规定。其次,各方在明知出卖方与账号实际注册人并非同一主体、且账号实名信息无法进行更改的情况下,对账号使用权进行转让,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最后,此种营利性交易行为如果大量存在,将误导不特定网络用户在不知悉账号真实运营者的情形下接收相关内容、信息,损害其基于真实、全面信息作出合理判断的前提,侵害潜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综上,从规范市场交易、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案涉《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5月20日,天津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企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自2019年至2025年审理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自2019年4月至2025年底,天津三中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67件,其中涉企买卖合同纠纷3507件,占比达86.23%,成为民商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纠纷类型之一。
白皮书立足建筑领域、工业品、大宗货物、平行进口汽车、医疗领域、网络购物六大典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践,总结出:建筑领域纠纷与区域产业关联度高,合同缔约履约规范性偏弱;工业品买卖纠纷与属地实体经济高度契合,中小微企业合同管理短板突出;大宗货物纠纷涉及港口及保税特殊交易规则,结算模式复杂,连环贸易风险突出;医疗领域纠纷买卖交易主体地位不对等,质量标准敏感度高;网络购物纠纷线上化、电子化、小额化、分散化特征明显,易引发批量群体性纠纷等特点。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