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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监管办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1.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

  2.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3.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4.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

  5.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区住建委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反馈相关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zhujiang@tj.gov.cn。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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