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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商用新规征求意见

车身标识指示灯语音提示 一个不能少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中明确了商业化应用试点安全员设定、车辆检验要求、安全运行需求等具体情况。

  商业化应用试点车辆是指用于商业化应用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试点车辆仅可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明确的路段和时间内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转场时应当现场人工操作。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应当在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道路和区域内进行。商业化应用试点车辆车身应以醒目颜色标识“智能网联汽车”等字样,配置外部指示灯,用于载客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通过播放语音等方式进行提示。

  自取得商业化应用试点之日起,智能网联汽车应当进行自动驾驶功能定期检测。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按照100台抽1台的比例(不足100台抽1台),每年抽检1次。

  上路行驶时,开启车辆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能够使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确保车辆超出规定运行区域后无法开启自动驾驶功能。

  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时,安全员应当立即接管,并采取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

  配备的安全员及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应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按照操作规范,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监测、应急响应、漏洞管理机制等。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采集与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发生数据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等情况时,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商业化应用试点主体应当按规定分类分级向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上传车辆运行和运营数据。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商业化应用试点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意见征求时间

  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7月11日

  意见提交方式

  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jtyswkjc@tj.gov.cn

  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邮编:300250)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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