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在本市某区经营烧鸡店,主营烧鸡、卤猪蹄、卤鸡爪等熟食。为了让成品色泽更鲜亮、卖相更好、不易变质,他竟在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餐饮业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未成年人郑某某曾在食用崔某某的烧鸡店销售的卤鸡爪后,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事后,经过对崔某某售卖的食品抽样检验,发现结果远超安全标准,经查,崔某某销售含亚硝酸盐的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287元,获利甚微,危害却极重。
案发后,崔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赔付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7360元,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使用的亚硝酸盐也被依法扣押。检察机关以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