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骑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出行方式,在享受这一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自动落锁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承担的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近日,河东区法院也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先生于21时49分扫码骑行了A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21时51分,在骑行过程中,王先生突然从车上摔倒受伤。行程详情显示王先生骑行车辆的计费时间为2023年6月17日21时49分,骑行时长10分钟,距离0.4公里,22时01分,王先生致电A客服表明,他在骑行过程中车辆突然落锁致其摔倒受伤,在电话录音中A客服表示车辆仍然在骑行状态。后王先生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等伤情,并住院治疗。
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案涉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外,B公司为共享单车所有人。庭审中,经王先生申请,河东区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先生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先生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及王先生提交的住院病案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先生在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结合事发后王先生与A客服的电话录音及车辆行程详情,王先生在骑行共享单车期间车辆突然自动落锁与导致其受伤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为原告提供单车骑行服务,负责运营、管理,享有运营利益,现其未能证实提供的案涉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尽到管理职责,因此造成原告受伤,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遇到共享单车突然落锁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及时与运营方沟通,留下书面或电子凭证,避免举证不能情况的发生。共享单车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和车辆运营方,需对车辆安全性能负责。共享单车平台应及时维护车辆、排查安全隐患、为车辆投保保险,避免因车辆安全性能问题导致用户受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日常生活中,大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哪怕突发远程落锁是极小概率事件。骑行前仔细检查车辆外观状况、避免手机误操作、出现问题及时与平台沟通联系,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安全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赵东娇

